执行法官是奔波在“正义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执行人挖空心思企图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他们有能力履行,却“投机取巧”使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拒不履行的行为,不只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这么简单,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拒执罪。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任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某年8月2日,申请人周某某向砚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到被执行人王某和其妻子名下登记一栋共有房产。被执行人王某于立案10日后将该房产转移给徐某,徐某的父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王某和其妻子账户内转入人民币70万元。
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让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执行法官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砚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砚山县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执行阶段将房屋卖给他人后又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导致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给付内容不能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示】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