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砚山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马超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马超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3万元,由砚山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超杰利用担任砚山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砚山县教育局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和为其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34.73万元。
砚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超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人民币234.7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