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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离婚拒养子女,法院:不准离!
作者:刘靖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4:0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随之而来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也愈发凸显。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快速结束婚姻关系,往往忽略了对子女抚养权的妥善安排,甚至出现“甩锅”现象,置子女的未来于不顾。对此,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法院原则上不会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于2006年认识,双方相处两个星期以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生育长子现已年满17周岁,于2014年生育长女年满10周岁,于2018年生育次子现年5周岁,由于二人认识时间较短便草率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不休,为此王某于2023年第一次将张某诉至砚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其二人离婚。在开庭前法官组织王某、张某二人调解,张某认为其夫妻二人只是正常的夫妻矛盾,感情并未破裂,不愿意离婚,因此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经开庭审理,法官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2024年,张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法官依然先组织双方调解,但夫妻二人均要求直接抚养长女,要求对方抚养长子及次子,双方再次因子女抚养问题未达一致意见而调解未果,考虑到二人的子女抚养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法官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张某不服,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王某、张某二人仍然只考虑自己的离婚意愿,并一直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责任,要求由对方直接抚养次子,二审法院考虑到二人的行为将导致次子脱离监护独立生活,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寄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未来。虽然法律确认了男女双方具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同时法律也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保护义务,夫妻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在一个健康和快乐的环境中成长,享受父母的关爱,孩子不应成为父母感情问题的牺牲品。本案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