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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拘禁老婆使不得!
作者:岳兴星  发布时间:2024-08-21 10:0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恋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

被害人小花因与丈夫阿德感情不和,欲离家外出打工,小花事先电话联系男性朋友大江来家中接其离开。2023513日凌晨2时许,大江骑摩托车将小花接走,被小花的丈夫阿德及其亲属在半路拦截,阿德将大江、小花用车载回家中后,伙同亲属扣留大江、小花在自己家中,不让二人离开。期间被告人阿德、阿文、阿成对大江和小花进行殴打,造成二人轻微皮外伤,将二人罚跪在阿德家门前,并用大江的手机录制了一段大江和小花被罚跪的视频发布在大江的抖音号和微信朋友圈。民警于当日上午1150分将大江和小花解救。另查明,3名被告人均是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德、阿文、阿成非法拘禁二人,且有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只是本案的诱因,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3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阿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阿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