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庭宣判砚山县水务局原局长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及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569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砚山县水务局60余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更直观、有效、准确地让广大干部职工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人民币6万元。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7名承建所在单位工程老板现金人民币569750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身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李某某主动交代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在羁押期间无违规记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以案为镜,常思贪欲之害,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依法秉公行使权力,不谋一己之私,不搞权钱交易,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