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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法定代表人,您有一份“限高令”有待查收
作者:吴钰莹  发布时间:2024-06-17 15:50:45 打印 字号: | |

 

“法官,案件的案款和执行费一共315万,已经汇到法院账户了,麻烦尽快查一下然后帮我解除限高措施,被限高真的是寸步难行呀”。

承办法官挂断电话后,通过查询该案的案款已足额汇入,这件标的高达百万的执行案件历时半年得以圆满执结

【工程款项未结清,诉至法院维权益】

2021年,A公司与甲某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承接的总承包工程内部承包给甲某施工。后甲某与乙某经过口头协商,将项目中部分项目交由乙某施工。

同年9月,乙某进场施工,因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乙某因此停工并退场。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后,甲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某遂将甲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某支付乙某工程款及利息400余万,因A公司与甲某系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案件上诉后,经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善意执行护企行,多次和解化纠纷】

判决书生效后,甲某及A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是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该案标的较大难以一次性付清,同时也为了给被执行公司喘息之机,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意采用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义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风险,也有利于缓和双方的对立关系。

“限高”措施显威力,300余万一次清】

在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某、A公司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工程款,案件立即恢复执行。案件恢复后,承办法官不仅对其名下的财产重新进行查封冻结,并按照法律规定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法定代表人表示:“被限高仿佛是在生活中带上了‘紧箍咒’,生活处处受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第二天,该公司就一次性把300余万元案款汇入法院账户,并打来电话请求法官解除限高措施。

【法官说法】

在被执行人为公司、企业的执行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认为法院执行只能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冻结,法定代表人不会因此受影响。但其实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法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老赖’的日子不好过!”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人民法院依法切实维护胜诉者权益的智慧与担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