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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校园:为教师上好“开学第一课”
作者:何佳印  发布时间:2024-03-06 10:12:25 打印 字号: | |


为增强法治校园建设,提升学校风险防范能力,近日,砚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祝大乔法官受邀到砚山县民族中学为全县校(园)长开展题为“教育机构责任分析与风险防范”的法治培训。

祝大乔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教育机构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为背景,结合办案实际选取涉校涉生典型案例,围绕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及第三人侵权的教育机构责任,逐一剖析每一种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讲解特定名词含义。同时,在典型案例的讲解中,细致、深入讲解案情、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让听课的教师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最后,祝大乔法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涉教育机构司法实践,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风险防控提出可行性建议。

下一步,砚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延伸司法职能,深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常态化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为师生普及法律知识,助力法治校园建设。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