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且继续履行其条款是否还有约束力?

作者:李振家  发布时间:2024-06-17 10:06:53 打印 字号: | |


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未提出异议,主动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是否有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砚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真实案件。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批发部于2021110签订了合同,约定在2021-2022年期间,甲某授权乙某批发部为甲某在云南省砚山县境内的经销商。同时双方就经销商资质、经销产品、订货与配送、货款结算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双方未约定到期自动续约,合同到期后也未就合同续约进行过协商,而是按照之前合同的约定继续进行买卖行为。截止2023年底,甲某持续向乙某批发部提供经销产品,而乙某批发部从20236月起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共拖欠货款28万余元。甲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批发部支付剩余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甲某与乙某批发部对剩余未支付的货款金额均无异议。但乙某批发部认为,原本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为12个月,故该份合同自2022111日已终止,双方后续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新的口头合同,双方在新的合同中并未对支付货款的时间及违约方式进行约定,自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某则认为合同虽约定有效期为12个月,但2022111日后,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未实际终止,现乙某批发部已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某与乙某批发部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协议后,甲某依约向乙某批发部提供了约定的经销产品,经结算,乙某批发部尚欠甲某货款28万余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先支付款项后提供产品”原则,甲某要求乙某批发部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乙某批发部是否违约的问题,虽然甲某与乙某批发部在合同到期后未另行签订书面续约协议,但综合考虑到期后双方的履行情况:一、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到期不再履行;二、到期后甲某仍然在持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向乙某批发部继续供货,乙某批发部也认可双方之后的交易方式。故虽然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续约协议,但从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已经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致合意。另外,乙某批发部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是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就欠款金额及违约金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现实社会中,交易双方通常会订立明确期限的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在期限到期后,有时会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合同,这种做法虽然节约了交易时间,但是却增加了法律风险,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将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法官在此提醒,合同到期后如果还想与对方继续合作,请尽快续签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但合同一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认可并受领的,视为有效。因此,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双方认可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依然产生约束力。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