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帅和小美于2016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小美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经过砚山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小帅自愿抚养孩子,由小美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止。
法官寄语:非婚生子女在民间被称为“私生子”,受传统的社会观念影响,与婚生子女相比,非婚生子女常常不被重视,在成长过程中,往往被“区别对待”甚至遭受歧视。然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小帅和小美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抚养权的确定与婚生子女一致。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