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夫妻一方在共同生产经营中所欠货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金霞  发布时间:2023-12-27 08:48: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0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与李某达成买卖煤炭的口头协议,由王某向李某出售煤炭,李某向王某支付相应货款。在煤炭买卖过程中,王某按照约定将煤炭运至李某指定的交货地点。收货时,有时是李某有时是李某的妻子张某,在货款支付上,有时是李某与王某核对后直接支付,有时是张某与王某核对并与李某确认后支付。202299日,王某与李某结束煤炭买卖,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王某8万余元煤炭款未支付,为此李某向王某出具欠付货款8万余元的欠条由王某收执。2022125日,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上述所欠货款8万余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李某自愿分期支付王某货款8万余元。后李某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231017日,王某以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李某欠付货款8万余元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虽然欠条上只有李某一人的签字,且该笔债务已通过法院组织调解进行了处理,但是李某在与王某的煤炭买卖中,张某也参与了收货、结算,付款等经营活动,且张某无法举证证明李某的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开支,故法院依法确认了李某欠王某煤炭货款8万余元的债务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虽然仅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向他人举债,在债权人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本案属于共同经营类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审查时,法院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利益的分配情况、夫妻生活是否处于安宁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经营类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欠条是李某一人书写,欠款人也只写了李某一人,但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张某参与了收货、结算、付款等经营活动,本案所欠8万余元货款毫无疑问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予认定。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