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乏碰到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说“我已经投保了,你去找保险公司对接”的情形。只要投保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冯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冯某的保险公司不愿承担鉴定费用,冯某认为其保额范围内足以支付鉴定费用,不同意再另外支付,陈某将冯某和冯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砚山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费不在冯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内,最终判决鉴定费由冯某承担。
【法官寄语】许多机动车车主在购车投保时往往错误认为只要投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的所有损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理赔的范围自然也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未约定,则由侵权人赔偿;如果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不足以赔偿,超出的部分也应由侵权人赔偿。如果侵权人本身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或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还可以反过来向侵权人追偿。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