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座,在保险期限内,同时还投保了“安车保”驾乘人员意外保障计划保险,保险项目为: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0000元。后该车辆发生单方肇事,造成乘车人李某十级伤残,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驾乘人员意外险赔付按伤残系数比例赔付,只赔付150000元的10%即15000元,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经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车保”驾乘人员意外保障计划保险,李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150000元内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关于保险公司“只应根据李某伤残等级十级在保险限额150000元赔偿10%”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
法官寄语:关于驾乘人员意外保障计划保险不能背离法律规定,按伤残系数比例赔付的说法系保险公司自身单方内部规定,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及具有立法或释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