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文山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公众号发表文章时,使用了厦门某公司在版权局登记的一份美术作品,厦门某公司发现后即起诉至法院。文山某公司认为美术作品是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未提示不可使用,且此公众号并非盈利性公众号,纯属分享作品。通过法官释法,文山某公司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自愿赔偿厦门某公司损失后,厦门某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
自2021年砚山法院集中管辖文山州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已受理3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大多数侵权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茫茫然就被起诉,而答辩的理由往往是“我不是故意的”“他(她)并没有提示不让人使用”“它是公开的”。法官在这里温馨提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相对较轻。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上的图片、音视频切记不要随意使用,未经他人授权擅自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