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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不能乱签,当心变成“保证人”
作者:周应华  发布时间:2024-06-17 08:35:49 打印 字号: | |


在欠条中“保证人”一栏签了名,即便自己没使用借款,也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吗?

基本案情:

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某借款2万余元,因口头约定时间到期后陈某未按期履行,李某要求陈某出具书面“欠条”并签字捺印,同时要求陈某女朋友张某做担保,张某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欠条”载明的履行期届满,陈某亦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李某遂将陈某及张某同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在李某及陈某的要求下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该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过,不应承担还款的义务,该笔借款应由陈某进行偿还。后经法官释法,张某自愿承担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保证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甚至是本案中我们常见的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予以认可。若签订了保证合同,则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履行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意识到自己签字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若不能承担相应责任,则不要签下自己的名字。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