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两个星期后即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领证3个月后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不适宜再生活在一起。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无共同财产和子女,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赵某返还彩礼6万元和金戒指1枚。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当庭返还了王某彩礼6万元及1枚金戒指,双方自愿结束了3个月的夫妻关系。
法官寄语:
夫妻双方结婚前一方给付彩礼的,若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请求返还彩礼。本案中的当事人虽均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结合实际判断是否返还彩礼。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