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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促履行
作者:孟繁杰  发布时间:2024-06-17 08:27:52 打印 字号: | |

 

龙某等四人因栽种洋芋需要,请了吴某到地里干活。20226月的一天,吴某等人在地里干活累了,就在地里杂草较多处休息。而在旁边地块干活的孙某开着拖拉机继续在地里清除杂草。清理杂草到下午17时左右,双方准备收工回家吃饭时,发现吴某不见了,孙某等人便急忙到处找吴某,经寻找,才发现地里出现了吴某的衣服、手机及许多碎肉,便立即报警。经警察到现场勘验后,认定吴某系在孙某驾驶拖拉机打地过程中,被拖拉机卷入致死。此后,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吴某的近亲属将龙某、孙某等五人诉至了法院。后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令龙某、孙某等五人须赔偿40余万元。该案中,作为雇主,龙某等人对吴某的死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作为拖拉机驾驶员,在打地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本人作为经常在地里干农活的人,本应该意识到旁边已经有人在打地块,还到杂草茂盛的地方休息,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因龙某、孙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吴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了解到该案的特殊性,加大了执行力度。在前期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被执行人均表示愿意偿还款项,但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希望分期还款。在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大部分赔偿款,余款被执行人已定出了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案件得以和平解决。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程序,能有效地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能体现上级法院关于“善意执行”的理念。砚山法院今年以来,在加大执行力度办理案件的同时,针对被执行人有履行欲望但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的案件,加大了执行和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好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