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和熊某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法院在2022年判决三个孩子由熊某抚养,由王某每月承担部分抚养费,下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2023年,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扶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目前无固定居所、无固定收入、已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三个孩子亦不同意跟随王某生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不是一次判完就确定终生,而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而再次变更,既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子女意愿”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量。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