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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就可以为所欲为?大错特错!
作者:王洲艳  发布时间:2023-11-30 08:29:21 打印 字号: | |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帮助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重点人群监督管理,1123日下午,砚山法院联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到砚山县平远镇开展了一场撤销罪犯宣告缓刑的警示教育庭审,辖区内百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场旁听,现场接受专题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罪犯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期间未按规定主动到司法所进行见面,且经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通知方式提醒,仍未按规定进行见面,于2023731日被给予训诫一次;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且未按规定主动报告当日活动情况,于2023107日被给予训诫一次,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因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一是未按司法所通知及时完成心理测评,二是在佩带电子定位装置期间私自将电子定位装置拆除,长期不对电子定位装置充电,且将装置充电设备丢失,于20231023日被给予警告一次;因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于20231026日被给予警告一次。上述训诫、警告后,杨某某仍未按规定参加每月集体教育,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查找未果,且佩带的电子定位腕带多次越界、离线告警。

经砚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按规定主动到司法所进行见面、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辖区、私自拆除佩带的电子定位装置,被执行机关给予训诫两次、警告两次后仍不改正,未按规定参加集体教育且无法联系,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杨某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合议庭成员当场宣读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民警将罪犯杨某某予以收监。承办人王洲艳就此次庭审进行警示教育讲话,再次对与会人员强调社区矫正管理期间的纪律问题,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下一步,砚山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持续深化开展社会各项重点工作,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庭审”等方式做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从源头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

法官寄语:古人云“吃一堑长一智”,本案杨某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继续挑战法律权威,最终自尝苦果,使得缓刑变实刑。以此警醒大家:“宣告缓刑”不是“免死金牌”更不能为所欲为,切莫随意挑战法律、妄视国法,切记遵守规定、认真改过,否则将得不偿失,最终走上收监道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