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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自制枪支,法院判了!
作者:岳兴星  发布时间:2023-10-10 09:58: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枪案件。考虑到案件被告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法院开庭,承办法官决定主动走出法院,采取灵活、便利的巡回审判方式,前往阿舍乡鲁都克村巡回审理该案。村干部及周边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审现场虽然简易,但却不失法律威严,更兼具法律温度,一场庭审现场变成“普法课堂”。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父亲去世后遗留一支火药枪,王将枪支收藏在其家中。2022915日,砚山县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时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王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官提醒

私自持有枪支、火药等涉枪涉爆物品是违法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若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