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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法院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申请执行人获得司法救助
作者:吴钰莹  发布时间:2023-10-23 09:28: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成功为一起执行案件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司法救助金10万元,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制度“雪中送炭”的温暖效应。

基本案情2020年,老孙的儿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判决肇事者杨某赔偿老孙一家19万元,同年9月,老孙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财产进行查控,其名下仅登记有一处不动产,但因该不动产的房屋建设用地属村集体所有,且村委会不同意处置该不动产,法院只能依法将杨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老孙没有从杨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金。

【申请救助】老孙的儿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儿媳妇也改嫁不知去向,留下两名年幼的孩子给老孙独自抚养。年过半百的老孙靠务农为生,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养育两名幼儿至成年还需要数额较大的开支,生活举步维艰。执行干警了解到老孙一家的情况后,指导他们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砚山法院及时按照司法救助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将该案如实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救助,该案获批10万元。

法官提醒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法院对执行阶段的申请人给予的司法救助,并不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所以,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被执行人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最终执行到位的款项,则会回笼到救助金账户,用于救急救难

法规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