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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不可行,无证砍伐要入刑!
砚山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巡回审理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岳兴星  发布时间:2023-10-07 09:24:30 打印 字号: | |


为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打击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914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砚山县阿猛镇海尾广场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以案说法,为现场百余名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基本案情

2021111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砚山县阿猛镇千庄村民委海尾村小组,以2300元购买“田坝坡”山上被火烧过的林木。2022620日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他人到砚山县阿猛镇千庄村民委海尾村小组的“田坝坡”山上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采伐范围林木伐桩249个,立木蓄积共计60.72立方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聘请他人砍伐林木,砍伐蓄积共计60.72立方米,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滥伐林木系火烧林木,且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愿意接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处罚,保证完成恢复植被,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砚山县阿猛镇千庄村民委海尾村小组补种249株树木,承担管护责任三年,补种树木存活率达到85%,三年保存率达到80%。同时,李某某当庭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砚山县阿猛镇千庄村民委张贴赔礼道歉书。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法官及时开展现场释法说理与法治宣传活动,呼吁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为共建绿色家园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法院干警向群众宣传了反走私、禁毒、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大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