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云2622民初2406号
苏广远: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珍与被告王安琼、苏广远、苏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人:曾志萍
地址: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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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