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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庭审进乡村,以案释法敲警钟
作者:岳兴星  发布时间:2023-09-05 15:44:56 打印 字号: | |


8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将两件“醉驾”庭审开到了阿舍乡,驾校三十余名教练、学员以及阿舍乡百余名群众在现场全程旁听庭审。

案例一: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醉”上加罪!

【基本案情】2023520日,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货车,途径何某某家门口路段时,所驾车辆刮擦到何某某家围墙,造成围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86mg/100ml。事后,李某已赔偿何某某全部损失。

【法庭宣判】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李某有坦白悔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砚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李某危险驾驶罪成立,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二:酒后驾驶不悔改,再三醉驾被查获

【基本案情】20220913日,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客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84mg/100ml20230721日,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客车再次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8mg/100ml

【法庭宣判】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取保候审期间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情节,从重处罚;砚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李某危险驾驶罪成立,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场的百余名群众及驾校人员通过现场旁听庭审,切实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威严,并对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再次敲响了酒驾、醉驾的警钟。庭审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名被告人现场实施逮捕,法官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详细解说,告诫大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汲取教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此外,法院干警还对近期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抵制毒品、反走私等基本知识进行了普法宣传,在群众中营造全民反诈骗、反走私、远离毒品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