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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蔡雯竹  发布时间:2023-09-05 15:42: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开学季的到来,孩子们陆陆续续开始了校园生活。若小朋友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三岁半的小千被送去幼儿园上学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在教室内玩耍,爬上课桌往下跳时头部着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小千父母将上课教师、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当时,在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小千和多名学生爬到课桌上玩耍,老师均未予以制止,幼儿园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可以推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因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该校教师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另外,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校园安全无小事,为了保证幼儿园小朋友们健康成长,校方负有直接保护及监管的职责,家长对于孩子负有教育、监护职责,这些职责都是法定职责。对于校方来说,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软硬件设施、加强教师培训;对于家长来说,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学会如何自我保护,多方合力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综合办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