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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孩子抚养费 高效执行促履行
作者:吴钰莹  发布时间:2023-09-05 15:29:59 打印 字号: |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任何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多年未付抚养费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沙女士与陈先生20121112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陈先生抚养并随其生活,抚养费由陈先生自行承担。离婚后陈先生未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沙女士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经过审后,法院判决女儿由沙女士直接抚养,并由陈先生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一直支付抚养费,沙女士遂砚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沙女士是残疾人无收入来源且女儿正值高中关键时期,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一方面指导沙女士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主动依职权调查陈先生的财产情况发出执行通知,要求陈先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多次向陈先生释法明理,最终陈先生在15内就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考虑到沙女士身体不便,为尽快将款项汇至其账户,执行法官一行人亲自到沙女士家为其办理领款手续。沙女士领取款项后,脸上又重新绽放出了笑容,连连感谢法官,她说女儿的学费终于有着落了。至此,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砚山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执行、阳光执行”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努力提高案件的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道路上彰显法治力量,传递司法温度!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蔡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