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任何一方抚养,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多年未付抚养费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沙女士与陈先生于2012年11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陈先生抚养并随其生活,抚养费由陈先生自行承担。离婚后陈先生未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沙女士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女儿由沙女士直接抚养,并由陈先生支付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沙女士遂向砚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沙女士是残疾人,无收入来源,且女儿正值高中关键时期,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行法官一方面指导沙女士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主动依职权调查陈先生的财产情况,发出执行通知,要求陈先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多次向陈先生释法明理,最终陈先生在15天内就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考虑到沙女士身体不便,为尽快将款项汇至其账户,执行法官一行人亲自到沙女士家为其办理领款手续。沙女士领取款项后,脸上又重新绽放出了笑容,连连感谢法官,她说女儿的学费终于有着落了。至此,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砚山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执行、阳光执行”理念,积极推行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努力提高案件的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在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道路上彰显法治力量,传递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