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审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一年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州中院的监督指导和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文山之干”大力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以开展全省法院“落实巩固年”活动为抓手,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砚山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年受理各类案件7803件,同比上升35.26%;结案7512件,同比上升36.83%;综合结案率96.27%,同比上升1.11%;结收案比99.84%,同比上升1.33%;法官人均结案268件,同比增加72件。
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牢把握政治建设这个根本,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法院工作始终,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会、“三会一课”、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作为学习的主阵地,深入开展学习研讨交流。严格贯彻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院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扎实开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主题教育,第一时间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领全院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两个确立”的政治成果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确保将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开展法院文化标识和文化场所整治,坚决清除流毒、余毒,维护好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助推平安砚山建设。坚持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放在首位,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809件,审结795件,综合结案率98.27%。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期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审结跨境犯罪案件22件26人,实现跨境犯罪综合结案率100%,实刑率100%;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结涉恶案件5件26人,对11名被告人判处重刑;审结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重大恶劣影响的“7·09”涉黑案件,判处罪犯67人,其中4人被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31人被判处重刑;加大对养老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主犯张敬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群众安全感得到提升;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21人,依法对7人判处重刑;厉行禁毒方针,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20件22人;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审结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218件;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6件。
三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制定营商环境指标攻坚提升方案,审结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14件,审理执行耗时61天,同比减少9.92天;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知识产权集中管辖基层法院,集中受理全州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审结涉知识产权案件58件,3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的系列案均以调解撤诉结案,切实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全力化解矛盾风险。以护航党的二十大召开为主线,统筹抓好命案防控攻坚和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对全院7737件案件排查出矛盾风险404条,一案一策报告27件,逐一进行研判化解,做到问题不上交、矛盾不激化,风险案件结案403件。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大力推进“分调裁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2928件;主动应对案件大幅上升态势,诉前调解案件559件,诉前委派调解案件260件,实现了诉讼调解与委派调解的高效衔接。始终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健全完善诉访分离工作制度,办结涉诉信访案件21件,1件长期信访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四是护民生、解民忧,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提升执行质效,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胜诉权益,受理执行案件2814件,结案2711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24亿元,综合结案率96.34%,执行质效“3+1”核心指标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开展执行“四讲四改”活动,执结“骨头案”138件;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170人次,限制高消费790人次,司法拘留3人;开展网络司法拍卖136场次,拍卖标的物90件,成交金额1676万元;开展执行局长接待日活动15次,接待案件当事人25名,进一步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执行信访办结率100%。维护民生权益。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928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598件,调撤率66.14%。坚持“调为先、和为贵、稳为要”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结婚姻家庭纠纷1003件;有效防范债务纠纷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稳妥审结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499件;聚焦民生保障,扎实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其他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执结涉民生案件266件,为群众挽回损失1314万元。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群众办实事25项,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五是抓改革、促创新,促进案件提质增效。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对照“落实巩固年”工作指标,实行办案质效“日提醒、周分析、月通报、季考核”制度,发布审判运行态势分析12期;持续抓好长期未结案件动态清理工作,紧盯长期未结案件,督促承办法官逐案说明原因,明确解决办法和结案时限,清结1件18个月未结案件,12个月未结案件实现动态清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召开专业法官会14次,审判委员会34次,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14次,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发回重审率有效下降,全省排名第三;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轻刑案件393件,平均结案用时仅4.85天。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以“一站式”建设为抓手,深化应用各类在线平台,网上立案1786件,网上开庭725件,远程调解1821件,集中送达文书和诉讼活动通知10800份,集中鉴定76件;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当场立案率达98%;新建数字法庭1个,对5个法庭进行改造升级,15个审判法庭全部实现庭审直播、网络异地开庭功能,当事人诉讼更加便捷。优化阳光司法机制,以数字助力司法公开,推送案件流程信息8942条、网络直播庭审1186场,公开裁判文书1180份、执行信息750条。深入推进法治宣传,开展“法律六进”活动32次,受教育师生达4万余人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领导干部、学校师生共计300余人次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秉持“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开展巡回审判26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先后就审判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3次,办理答复检察建议74份。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共设置9个内设机构,包括:政治处、综合办(含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平远法庭。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6人。其中:行政编制7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43人(离休0人,退休43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28457386.1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667386.11元,占总收入的97.22%;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790000.00元,占总收入的2.78%。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5509402.90元,增长24.0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793362.90元,增长26.49%;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事业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00%;其他收入减少283960.00元,下降26.44%。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二是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三是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导致收入增加。其他收入下降的原因是本年度砚山县财政局拨司法救助金减少,导致其他收入减少。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28710601.67元。其中:基本支出17455799.25元,占总支出的60.80%;项目支出11254802.42元,占总支出的39.20%;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5546769.68元,增长23.95%。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63327.82元,增长3.33%;项目支出增加4983441.86元,增长79.46%;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经营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00%。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二是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三是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导致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派出人民法庭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455799.2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5495807.33元,占基本支出的88.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959991.92元,占基本支出的11.23%。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8823.41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254802.42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我院项目支出主要为人民警察加班补贴经费66030.00元、砚山县组织部规范化建设示范党支部经费7184.00元、2022年度砚山县财政局拨书记员经费398591.34元、砚山县民族宗教局拨2022年度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氛围营造专项资金10000.00元、案件审判项目3812909.62元、2022年第二批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50000.00元、2022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40000.00元、202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经费840190.56元、2022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第一批办案业务经费1685678.36元、2021年法院系统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62160.00元、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办案业务经费26880.70元、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1008000.00元、人民陪审员经费30000.00元、2022年烟叶收购专项经费20000.00元、2022年大要案补助专项资金50000.00元、案件执行1033728.00元、202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经费636368.00元、2022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第一批业务装备经费173780.00元、2021年第二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144780.00元、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业务装备经费78800.00元、其他法院支出5926359.46元、2021年扫黑除恶大要案业务补助经费20000.00元、2021年云南智慧法院建设经费339020.00元、执法办案业务经费441000.00元、执法办案业务经费313013.84元、大中型维修改造经费527400.00元、2021年法院系统执法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1188109.00元、服装经费11426.40元、执法办案业务装备经费494100.00元、诉讼业务经费1452000.00元、诉讼业务经费582850.00元、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拨政法委装备经费1260.30元、2021年度文山州中院拨人民陪审员经费7000.00元、2021年度砚山县财政拨法院书记员经费89408.66元、司法救助金289771.26元、司法救助金170000.00元。我院项目支出按照具体项目明细开展相关工作,基本完成了具体项目内容,为我院可以更好地开展办公办案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667386.11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37%。与上年相比增加5793362.90元,增长26.49%,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二是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后支出增加,三是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导致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4503741.9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57%。主要用于法院日常运行及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4358185.09元,案件审判支出3742909.62元,案件执行支出1033728.00元,其他法院支出5368919.24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283144.1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4%。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79744.16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03400.00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7644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76%。主要用于保障医疗支出,其中:行政单位医疗支出553100.0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77700.00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3600.00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1161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3%。主要用于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其中:住房公积金支出1116100.00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21800.00元,支出决算为360158.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2920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1.4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0958.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8.6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0958.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21800.00元,支出决算为360158.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292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0958.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3.43%。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响应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28696.17元,增长8.6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1年、2022年均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7398.76元,增长2.3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1297.41元,增长220.46%。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院云H.A173警登记使用时间已超过13年,该车辆耗损较大,多次出现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抱死故障,近年来修理费占比逐年升高。本年度接待外单位参观学习、督查巡查、会商案件次数增加,接待批次39次,人次305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审判执行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0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外单位参观学习、督查巡查、会商案件以及上级单位来访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59991.92元,减少47735.24元,下降2.38%,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支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通知》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培训费、水电费、咨询费、物管费、差旅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59421665.04元,其中,流动资产7390033.07元,固定资产51667066.9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364565.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428498.6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76585.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721262.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89457.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274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04405.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721262.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我院按要求开展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件《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2-附件2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附件11)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即“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2020年6月,自“两个一站式”建设质效考核指标体系从1.0版升级为2.0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工作提升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简称为“一站式”建设,具体要求和内容没有变化。
四类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四类案件”包含:(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