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审判法庭搬进蚌蛾乡人民政府,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当庭宣判一起辖区内的典型森林火灾案件,数百名赶集群众直击庭审第一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放牛途经本村小组某某山的防火通道时,用打火机点燃防火通道旁的杂草,火借风势引燃山上的林木,引发森林火灾,李某某看到火烧到山上后赶着牛逃离现场。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5.7591公顷,均为林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防火通道上引火焚烧杂草,当即引发山地起火,本应奋力灭火、竭力呼救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被告人李某某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次巡回审理,砚山法院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庭审的严肃和法律的威严,通过“同乡事教育同乡人”,为村寨群众送上一堂零距离、满生动的法治课,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从思想源头上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法官寄语:野外违规用火、上坟烧香焚纸、地头焚烧秸秆等等,已成为目前森林火灾爆发的主要原因,为消除安全隐患,守护绿水青山,广大群众务必牢记“三不”原则:防火意识不能减!麻痹思想不能留!侥幸心理不能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共筑绿色大家园,共护和谐小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