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全:
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玉全、姚志红、云南鑫红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赵红云、第三人李龙云、朱昌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26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砚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承办人:王文专
电话:0876—313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