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建国:
本院受理(2023)云2622民初78号原告王海仙与被告管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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