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了五起危险驾驶罪案件,80余名公职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参与旁听。
据悉,五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且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一定损失。法官对五起案件集中审理后,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中,因多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后仍屡教不改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实体刑,并在宣判后依法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予以收押,其余四名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等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王洲艳第一时间向参加庭审的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宣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发,详细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刑事处罚,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释明“三类人员”触犯法律底线引发的危害和后果,帮助旁听领导干部、企事业职工真正厘清违法犯罪带来的人身自由受限、罚金、赔偿财产损失、工作岗位开除等惨痛结局。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深受启发和教育。
为树牢干部职工队伍的法律意识,近年来,砚山县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汇总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等群体易发、多发性刑事案件类型,依托普法强基教育活动,在面向基层群众“走出去”进行常态化普法的基础上,适时精选典型案件“请进来”,邀请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干部职工旁听庭审,确保普法对象不少一角、不漏一人。始终坚持“零距离感受 警示性普法”为原则,通过“看得到、听得到、点得到”的方式,时常为辖区干部职工敲响法律警钟,让广大职工常怀敬畏之心,真正做到对法律法规入耳、入脑、入心,促进干部职工队伍遵纪守法,更好地保障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法官释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