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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说法】门前占道修围墙 妨碍邻里被拆除
  发布时间:2023-03-13 08:46:55 打印 字号: | |

        温馨提示:相邻关系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砚山县江那镇某村寨一村民建围墙,阻碍相邻一方村民通行,致其诉至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法院怎么审理的,就让小编带你走进普法小课堂。

        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属于邻居。2022年初李四建本宅围墙时,占用张三等人房屋背面公共空地,影响张三通行致其出入家里不便,随后张三向砚山县江那镇人民政府反映,镇政府成立调查协调小组,对张三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答复意见书》,原来确实有x米的路,均不属于双方宗地内,属于村小组集体道路,归集体所有,李四建围墙时占用集体公共道路土地。由于李四未拆除张三向砚山县人民法院状告李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围墙,恢复道路原状,保障正常通行。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拆除占用集体公共道路围墙及石脚。李四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建的围墙没有占用公共土地,是在自家空地上开辟的院子通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四自愿拆除邻原告张三户的围墙并自行在某点为界重建;张三自愿补偿李四拆除围墙的损失一万元。

        法官寄语:张三和李四都是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李四建围墙影响张三通行产生纠纷,该通道属于宗地界定范围,属于集体公共道路,且张三从此通道出入,已形成生产、生活习惯。遵从有利于方便生产和生活、正确处理相邻通行关系,张三要求李四拆除围墙、恢复相邻通道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规快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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