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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还协助转移 砚山一家5人被判刑
作者:罗朝尹、蔡雯竹  发布时间:2023-03-02 16:28:54 打印 字号: | |

32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区三所学校师生共18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被告人柏某坤原本是一名货车司机,20228月底,经他人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帮助他们转移非法获取的诈骗资金。尝到“甜头”以后,他将自己的家人也介绍过去,先后多次帮助犯罪团伙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45万余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柏某坤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是转移犯罪所得,还向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被告人柏某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两年不等,每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周华和检察官姬祥芬分别就网络电信诈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旁听的同学们要学法、懂法、守法,要向家人和同学做好宣传,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信息,勿要贪图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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