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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2-08-23 19:08:31 打印 字号: | |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审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提升审判质效。一至三季度实行审判运行态势季通报制度,推动均衡结案;四季度实行审判运行态势周通报、日通报,督促结案攻坚。召开审判质效分析推进会,出台《砚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送达、保全、鉴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砚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权限,优化审判执行工作质效。2021年,“落实提升年”指标共8项,已完成6项,其中,涉及案件审判质量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指标在全州名列前茅,在案件数呈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办案质量取得较大提升。强化入额院领导带头多办案、办大案、要案,院庭长办结案件1877件,占全院结案数的34.19%。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案件办理流程,同步直播案件庭审1938场,公开裁判文书及信息1167份。受理跨境犯罪案件35件49人,结案35件49人,判决实刑率97.95%,严厉打击破坏边境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

二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2021年,砚山县法院执行“3+1核心指标”完成情况良好,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99.7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100%、执行信访办结率均达100%,执行案件执结率93.18%。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0件10人,将112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惩戒,对564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开展网络司法拍卖52场次,拍卖标的物23件,成交金额439.21万元。全力开展夏季执行攻坚,执结超长期案件6件,执行完毕骨头案77件,召开涉民生案件执行案款集中兑现大会2次,为27名申请人集中兑现案款177余万元。根据上级法院安排部署,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共清结执行案款3159.74万元,回应群众关切,维护法律权威。2021年2月,砚山县法院执行局孟繁杰同志被云南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

三是推进人民法庭建设。砚山县法院下辖平远法庭、阿猛法庭,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要求,因案件量少,人员、资金难以保障,经砚山县法院党组审慎研判,决定报请上级法院撤销阿猛法庭编制。集中力量强化平远法庭建设,调配执行法官组成执行团队,负责平远法庭辖区范围内执行案件办理,实现立审执一体化。制定并实施《砚山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驻庭轮值制度》,每月安排正式法警到平远法庭轮值,负责安检、安保具体工作,带领指导辅警、安保人员做好派出法庭安全保卫工作。依托平远镇区位优势和多民族聚居特点,着力将法庭打造为“民族团结示范法庭”,2021年以来,平远法庭共受理案件890件,审结892件(含旧存18件),接收案比为100.22%,巡回审判率为85.51%,调撤率为77.14%,各项指标均达到并且超过了省高院既定目标,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法庭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和谐安定的作用。

四是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运用“云解纷”“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案件1900件,实现上线率、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录入率、调解平台对接率三个100%。诉前委派调解室、派驻联合调解室共调解案件526件,调解成功232件,当场履行8件,履行标的额14.55万元,达成口头协议撤回申请21件,申请司法确认177件,实现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高效衔接。扎实开展集约送达、保全、鉴定工作,通过网上送达平台集中送达诉讼文书1万余条。开展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工作,实现与全国各法院之间跨域立案工作的正常对接。加强自助服务,大力推广“诉讼服务一体机”的功能应用,实现自助立案、自助缴费、自助查询等功能,为来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健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便民利民措施,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双语服务窗口,为特殊弱势群体提供优先、简便、快捷的专属诉讼服务,截至目前已为446位特殊人群提供诉讼服务。2021年1月,县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一站式’建设先进法院”。

五是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通过全院干警会、业务培训会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民法典,充分运用“学习强国”、“云岭先锋”等APP多渠道学习贯彻民法典,做到执法者懂法;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积极向上级法院推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品裁判文书,做到执法者用法;利用巡回办案、法治宣传的机会向群众生动诠释民法典,开展巡回办案529次,法律“五进”法治宣传11次,发放宣传材料1500份,接受群众咨询9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3000余人,做到执法者普法。

六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强化政治意识,深化政治自觉,全面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保安全、保稳定、保运行,不折不扣落实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的各项工作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周密措施,坚决打赢庆祝建党100周年人民法院安保维稳攻坚战。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高度自觉的政治担当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22件,信访办结率100%。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开展警务警情处置实战化训练9次,严格执行安检、值庭、押解等工作规范,开展常态化巡查,有力保障院机关安全,实现“警务安全零事故”;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在全院范围开展保密与网络安全检查,配备保密计算机专用机房,进一步规范网络设备、设施管理,及时补齐短板,消除潜在隐患。在县委、上级法院指导帮助下,成功处置一起因裁判文书上网不当引发的舆情风险。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砚山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6人。其中:行政编制7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8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9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1.砚山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砚山县人民法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情况存在,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2,294.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187.40万元,占总收入的95.3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经营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107.40万元,占总收入的4.68%。与上年对比减少233.18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减少,二是本年度无大要案项目经费,三是本年度无结转资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2,316.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89.25万元,占总支出的72.93%;项目支出627.14万元,占总支出的27.0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173.5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减少;二是上年度有大中维修项目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89.2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7.8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人员减少致人员经费减少,公用经费核拨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488.4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0.7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89%。人均公用经费支出为2.95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27.1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4.2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259.1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办案及业务装备购置支出;人民陪审员经费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人民陪审员陪审业务支出;服装经费支出9.23万元,主用于法官、法警服装购置支出;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100.80万元,用于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及社保缴费支出;人民警察加班补贴支出7.67万元,用于人民警察加班支出;智慧法院建设支出12.89万元,用于建设科技法庭支出;收费成本补偿和执法办案业务经费支出234.40万元,用于弥补办案业务和业务装备经费缺口,提升办案质量和改善办公办案条件。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87.4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43%。与上年对比减少301.1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减少,二是上年度有大中维修项目经费,本年度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889.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40%。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1191.0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0.77万元,办案业务、业务装备购置支出275.89万元,其他法院支出222.26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9.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1%。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4.6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4.81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80.7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9%。行政单位医疗保险58.6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8.75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27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07.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0%。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107.2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2.18万元,支出决算为33.15万元,完成预算的78.5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2.18万元,完成预算的97.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97万元,完成预算的10.4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公务接待人次逐年下降,公务接待费发生少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4.88万元,下降12.8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33万元,下降11.8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56万元,下降36.5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公务接待人次逐年下降,公务接待费发生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18万元,占97.09%;公务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占2.9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1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2.1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外出办理调查、取证、送达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9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5批次,接待人次213人。主要用于因公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0.77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86万元下降比例7.32%。主要原因分析一是三公经费下降;二是本年度印刷品消耗减少,印刷费支出下降;三是本院开展厉行节约活动,办公品、日常能耗下降。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支出院机关及派出法庭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5572.4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94.53万元,固定资产4941.5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36.45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8.4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08.4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砚山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8.4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8.4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我院按要求开展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件《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附10-附1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附件11)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即“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2020年6月,自“两个一站式”建设质效考核指标体系从1.0版升级为2.0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工作提升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简称为“一站式”建设,具体要求和内容没有变化。

四类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四类案件”包含:(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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