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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锤定音,当事人主动履行支付
作者:平远法庭供稿  发布时间:2022-01-21 15:32:12 打印 字号: | |

2022120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法庭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履行的期限届满前,携300000元现金主动到法庭履行判决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法官的见证下,张某将判决确定的履行款项300000元支付给原告张某鹏在冬日的暖阳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2021115日,因房屋买卖产生争执,张某一纸诉状将张某鹏诉至砚山县法院平远法庭。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马川阅卷发现,早在202178日,张某鹏就以同样事实起诉过一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同意私下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张某鹏向本院申请撤诉。但撤诉后,由于分歧过大,双方未能签订新的补充签订。现张某鹏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返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承办法官了解了上述案件事实后,发现本案积怨较深,双方矛盾较大,为避免双方陷入诉累中,依法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但终因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后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历经两次庭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释法明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张某鹏购房款及定金。判决作出后,法官进一步对原被告进行判后释法答疑,双方均服判息诉,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长期以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固树立为民司法宗旨,高度重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砚山县法院工作最前沿的平远法庭,充分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年均化解平远、稼依、阿舍三个乡镇各类矛盾纠纷1000余件,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团结和谐、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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