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砚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砚山县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276件,同比增长7.76%,收案数较2015年翻了一番;结案4080件,同比增长10.96%;综合结案率95.42%,上升2.75%;结收案比102.38%,结案数“跑赢”了收案数,在全州法院排名第2;法官人均结案157件,同比增加16件。
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疫情爆发后第一时间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开展日常消毒和体温检测。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通过微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咨询、在线调解等服务,开展网上立案347件,跨域立案73件,运用“云解纷”平台在线成功调解案件976件,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案件238件。努力克服因疫情造成的送达难、提押难、开庭难,快审快结因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件、涉疫情犯罪案件3件3人。
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588件,结案563件,结案率95.75%。着力整治跨境违法行为,受理跨境犯罪案件36件50人,全部审结;依法妥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案件26件36人;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审结案件131件;厉行禁毒方针,审结涉毒品案件20件;加强对电信诈骗常识宣传,审结网络电信诈骗案件1件1人;全面开展缉枪治爆“飓风”专项行动,审结涉枪爆案件11件12人。
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攻势,聚焦“六清”行动,坚持一手清存案、清积案,一手抓新案、快结案。2018年以来,受理涉恶案件8件74人、涉黑案件1件8人、涉保护伞案件1件1人,已全部审结。其中,2020年审结涉恶案件4件、涉黑案件1件和涉保护伞案件1件。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受理民商事案件2413件,审结2351件,结案率97.43%,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303件,调撤率55.42%。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受理行政案件45件,审结44件,其中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7件,已全部审结。继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狠抓执行规范化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受理执行案件1215件,结案1107件,执行到位标的1.45亿元。
将干警职业道德教育、能力素质提升、纪律作风建设一体推进,组织干警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82期713人次;深刻汲取“4·12”“8·03”事件教训,定期组织法警队伍开展业务点评和实战练兵,强化警务安全保障,干警综合能力素质不断提升。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砚山县人民法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6人。其中:行政编制7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4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40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1.砚山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砚山县人民法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情况存在,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收入合计2,527.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72.33万元,占总收入的97.7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含教育收费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55.64万元,占总收入的2.21%。与上年对比增加222.52万元,增加率8.80%。主要原因一是人员经费增加,二是非税收入项目增加,三是结转结余经费增加。与当年预算对比,增加612.72万元,增加率31.99%。主要原因一是有县级部门拨入经费,二是年底追加大案要案项目经费、执法办案经费、烟草专用经费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支出合计2,489.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7.12万元,占总支出的73.38%;项目支出662.79万元,占总支出的26.6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135.6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五险一金各项基数随工资收入增加而提高;二是项目支出中增加了平远法庭业务用房修缮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827.1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0.93万元,增长率2.86%,主要原因分析新招录人员和五险一金基数增长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变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1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86%。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610.4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1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16.64万元,人均公用经费3.0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8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0年度用于保障砚山县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662.79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4.6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是增加平远法庭业务用房修缮支出。其中案件审判198.49万元;案件执行108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56.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88.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4%。与上年对比增加175.41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新招录人员和五险一金基数增长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变多;二是项目经费中增加平远法院业务用房修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2,189.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98%。人员经费支出1,311.4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16.64万元,办案业务、业务装备购置支出306.49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54.91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5.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2%。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08.5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67万元。
3.卫生健康(类)支出76.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07%。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61.0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3.32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万元。
4.住房保障(类)支出107.2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1%。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107.2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8.47万元,支出决算为38.03万元,完成预算的78.4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6.51万元,完成预算的93.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2万元,完成预算的15.91%。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公务接待人次逐年下降,公务接待费发生少。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9年减少5.44万元,下降12.5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57万元,下降11.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88万元,下降36.66%。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公务接待人次逐年下降,公务接待费发生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6.51万元,占96.00%;公务接待费支出1.52万元,占4.00%。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6.5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办案执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公务来访、调研、办案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6.6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2.0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等日常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5604.4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17.24万元,固定资产4850.8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36.45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3.2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460.0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5604.49 | 717.24 | 4850.8 | 3887.68 | 238.48 | 724.64 | 0 | 36.45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 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0.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6.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4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动形成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即“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2020年6月,自“两个一站式”建设质效考核指标体系从1.0版升级为2.0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工作提升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简称为“一站式”建设,具体要求和内容没有变化。
2.四类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四类案件”包含:(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并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
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