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3月29日,随着法槌声响起,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内神圣庄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正式开庭审理。文山监狱、县法院、县检察院100余名干警旁听。
经砚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辅警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徐某、张某给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余元,多次利用民警的数字身份证登录办案系统帮助二人违规处理交通违章销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款7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砚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县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聘用的辅警,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为他人销违章罚分,并收受他人财物,侵害了公务行为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坦白认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砚山法院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旁听干警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审理,敲响了我们心中的警钟,深刻认识到腐败对单位、对自己、对家人带来的伤害,是一次灵魂的震撼、是一次心灵的洗涤、更是一次思想的净化和升华!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筑牢思想防线,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严格守纪遵法、秉公尽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