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汉和等14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诈骗、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 一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
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汉和、谭兴孝、王跃能、赵海菲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0元。对犯罪集团骨干成员陈超、张致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和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六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砚山法院审理查明:吴汉和与谭兴孝、赵海菲、王跃能共同出资,非法成立砚山微贷金服有限公司发放高利贷,聘用陈超、张致洪等人专门为公司催收债务。在吴汉和等4人的指使、默许下,陈超、张致洪等人在讨要高利贷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滋扰、打砸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实施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属性,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吴汉和、谭兴孝、王跃能、赵海菲系集团首要分子,陈超、张致洪系集团骨干成员。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是否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