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预决算公开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作者:综合办  发布时间:2019-08-22 10:36:54 打印 字号: | |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州中级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聚焦审判工作主业,倾力服务发展大局

2018年受理各类案件3286件,比2017年上升9.7%,结案2984件,结案率90.81%。一审服判息诉率90.95%,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2.78%。法官人均办案121.7件,平均结案周期51天,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水平更加坚实有力。

以群众安全、社会稳定为着眼点,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受理刑事案件366件626人,审结327件,判处罪犯485人。以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的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为打击重点,审结“两抢一盗”、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等案件143件,判处罪犯275人,促进群众安全感持续提升。积极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审结涉枪涉爆、危险驾驶、诈骗传销等犯罪案件54件,判处罪犯58人。保持司法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10件11人,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27名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对257名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从宽处理。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通并公布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和社会氛围营造,让扫黑除恶人人参与、涉黑涉恶人人喊打。强化对干警的监督管理,全员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纪律承诺书》,严防黑恶势力向法院干警渗透。注重在办案过程中对涉黑恶犯罪线索的梳理摸排,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研判,确保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精准,案件快立、快审、快判。2018年受理涉恶犯罪案件3件33人,审判工作正有序推进。

以定分止争、服务发展为着力点,妥善化解民商纠纷。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140件,审结2004件,结案率93.64%。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调节和保障作用,审结融资担保、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等商事案件838件,帮助企业维护权益,化解风险。加大对各类民事主体和妇女儿童、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审结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物权保护等民事案件736件,有力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善、社会和谐。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审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抚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民生案件430件,切实维护民生权益。

以助推法治砚山建设为落脚点,稳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8件,审结25件。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变更、判决行政支付、赔偿等5件,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驳回当事人起诉8件,12件“民告官”案件通过协调和解撤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5件,裁定准予执行8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1件,积极支持、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2.紧扣攻坚目标任务,全力破解执行难题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部署,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不断完善。与不动产中心实现“点对点”查控对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诉讼保全”“执行救助”“执行悬赏”三项合作协议。发起“云岭总攻·文山战役”砚山行动,以“白加黑”“五加二”、凌晨出击、领导带队突击等工作方式,举全院之力向解决执行难发起总攻。全年受理执行案件752件,执结628件,应执行标的2.49亿元,执行到位4728.1万元,标的到位率18.99%。依法查询存款、财产信息567件次,冻结扣划银行存款544.36万元,查扣房产、车辆等152宗,强制清场、腾房5件次。将99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对202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罚款处罚2件2人,司法拘留34人,对1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攻坚“三个90%、一个80%”核心指标均已完成,顺利通过省级预评估验收。

3.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致力落实为民举措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于民生权益的有效维护。深入田间地头、乡镇、村寨巡回审理、执行案件418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8.02万元,帮助20名特困当事人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金38万元。落实“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致力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诉前介入参与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等化解纠纷455件次,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161起,民商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3.34%。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致力于诉讼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优化维权指引和服务事项,为各类主体依法维权提供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的司法服务。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致力于推进司法透明阳光。将8个科技法庭接入中国庭审直播网,实况直播案件庭审361场次。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1849份,发布新闻稿件、微博微信图文260余篇,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4.坚持把握正确导向,持续深化司法改革

继续巩固司法改革成果,“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得到切实兑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得到全面落实。积极推进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配套机制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和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官专长,对审判团队进行重组构建,推进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促进审判执行提质增效。按法官、司法行政、司法辅助三类人员进行分类定岗,健全完善与岗位相适应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进队伍管理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迈进。扎实做好内设机构改革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方案已向省高院报批。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配合,做好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

5.认真履行帮扶责任,扎实抓好精准扶贫

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持续加大涉扶贫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以扎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助力全县脱贫攻坚。认真履行“挂包帮”单位职责,坚持党建、扶贫双推进,扎实开展精准帮扶。为贫困村党员干部上专题党课、指导基层党建10余次。统筹给予挂钩村20万元帮扶资金,帮助推进危房改造、促进产业发展。配合推进“万企帮万村”工作落实,争取企业对口支援挂钩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标评估验收补短板。争取到团县委和爱心企业帮助,促进挂钩村“新颜衣橱”项目落地运行,帮助群众渡过难关。加大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发动,增派精干力量驻村帮扶,认真组织干警走访帮户,因村施策、因户施策,积极帮助群众寻找发展路子,鼓励群众自力更生致富创收。2018年,县法院挂钩村218户档卡户实现脱贫退出。

6.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夯实基层基础

坚持政治建院,筑牢理想信念。把抓好党的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教育引导干警夯实“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迈进。坚持党建领航,夯实组织堡垒。以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为抓手,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基层党建巩固年”活动,着力整治机关党建“灯下黑”,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助推各项工作出成效。坚持以廉为基,全面从严治院。以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重点,狠抓队伍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和纪律作风提升。强化对审判执行各环节、节点的廉洁风险防控,经常性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年开展各类巡查检查28次,提醒谈话44人。结合部门岗位实际,梳理出各类廉政风险点236个并制定了防控措施,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做到了全覆盖。坚持先进引领,厚植法院文化。将党建、廉政、法治文化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建设,打造提升党性修养、开展廉政教育、接受法治熏陶的优秀阵地,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打造主题鲜明的“正义先锋”党建品牌,院党总支和三个党支部被评为五星级党支部。省、州、县50余家单位2600余人次先后到法院学习参观,为砚山良好法治环境打出了靓丽文化名片。

7.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办理坚持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县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始终把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界监督作为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爱护和支持,作为推动工作发展、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监督庭审46人次,邀请媒体记者、人民群众见证案件执行13件次。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和意见建议的落实办理,配合州、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执行工作并按照意见建议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办案履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陪审员参审案件373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内设机构15个(不含人民法庭),其中:审判业务部门9个,包括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研究室;审判辅助部门1个,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部门5个,包括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管理科、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离退休人员3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2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计3184.4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54.19万元,占总收入的70.7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870.3万元,占总收入的27.33%。与上年对比增加1298.39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调资增资,二是收费成本补偿项目增加,三是县级财政拨款不单独做差额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3088.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06.17万元,占总支出的55.24%;项目支出1382.21万元,占总支出的44.7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926.1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调资增资,二是收费成本补偿项目增加,三是县级财政拨款不单独做差额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06.1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32.63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427.1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3.6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79.06 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3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1382.21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93.56万元,主要原因非税收入成本补偿项目支出增加,对基层法院专项业务补助增加等。具体支出项目为:

  1、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781万元,目前审判法庭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88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143.7万元,业务装备经费144.3万元。

  3、服装经费支出2.16万元。

  4、收费成本补偿支出58.48万元。

  5、司法救助33.5万元。

  6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8.45万元。

  7、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0.97万元。

  8、人民陪审员经费3.1万元。

  9、执法办案补助95.74万元。

  10、聘用制书记员经费100.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38.1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28%。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75.99万元,主要原因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补偿项目支出增加,二是人员工资正常调资增资,三是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939.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65%。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1139.3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43.36万元,办案业务、业务装备购置支出241.1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15.6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6.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9%。主要用于离退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2.95万元,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4.46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0.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14%。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91.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4.85万元,支出决算为39.99万元,完成预算的89.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4.94万元,完成预算的99.8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05万元,完成预算的51.2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等,公车方面由于执行攻坚及案件数量增大,办案用车需求增加。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1.67万元,下降4.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3.10万元,上升8.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77万元,下降48.57%。2018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的原因是开展执行攻坚及案件量逐年上涨,且车况年限时间较长车况较差,导致运行费用和维修费用升高。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94万元,占87.37%;公务接待费支出5.05万元,占12.6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9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4.9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开展立案、审判、执行等公务活动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5.0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5.0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工作交流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3.3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0.94万元,下降22.57%,减少主要原因是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均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财政安排除人员经费于外的基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6097.6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20.16万元,固定资产1390.7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3579.05万元,无形资产24.54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54.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2.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6097.65 

1120.16 


282.87 

238.47 


869.43 


3579.05 

24.54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3.7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3.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砚山县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砚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结案率: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


附件:https://img.chinacourt.org/up/uploadfile/2019/08/23/60B56BB006B46EFAA6C65DB03089B067.pdf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