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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获刑赔钱还被“禁止从业”
——砚山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宣判
作者:蔡雯竹  发布时间:2019-07-11 16:23:02 打印 字号: | |
  7月10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该案也是砚山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行业的个体经营户共计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8年4月13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砚山田保林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封一桶不明液体、18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经检验,不明液体为甲醛(福尔马林),6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检验结论不合格。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田保林、孙富琼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二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田保林、孙富琼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情况下,用福尔马林浸泡牛毛肚、猪黄喉等食品,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同时,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保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孙富琼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田保林、孙富琼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云南省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54060元。禁止被告人孙富琼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作为砚山县第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公开庭审和宣判使旁听人员接受了一场“零距离”食品安全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户的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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