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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纪委监委 砚山县人民法院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砚山县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3-12 08:57:51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调动我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黑恶违法犯罪: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操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集体资源、侵占公共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等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拐骗传”、“枪爆刀”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恶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各级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徇私枉法、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给与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参与黑恶势力,助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扰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

黑恶势力背后腐败问题是指各级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情形。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待其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行为,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在移交司法机关时,出具坦白、自首、立功等材料。

九、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十、奖励办法。政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砚山县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奖励。

十一、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举报方式

1、举报邮箱:ysxshb@ynws.gov.cn(县扫黑办)进行举报;

2、举报电话:

县扫黑办:(0876)3120790;

县纪委监委:(0876)3124875;

县人民法院:(0876)3125372;

县人民检察院:(0876)3125535;

县公安局:(0876)3832003。

3、直接到县政法各部门扫黑办和县纪委监委举报。

砚山县纪委监委          砚山县人民法院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砚山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