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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2-20 11:39:49 打印 字号: | |
  为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将砚山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7月20日00:00起,在江那镇全部12个村委会(社区)、稼依华侨管理区桑园社区、新民农场实行火化。从2017年11月1日00:00起,在平远镇(新平、丰湖、大新、回龙、田心5个社区,尧房、洪湖、木瓜铺、莲花塘、阿三龙、拖嘎、拉白冲、车白泥、差黑9个村委会)、平远华侨管理区、稼依华侨管理区侨园社区、回龙农场管理区实行火化。凡在火化区域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回民除外),其他乡(镇)按照火化区划定时间实行火化。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或者在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骨灰、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火化并移入骨灰公墓安葬,丧葬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取消其领取丧葬补助费用的资格。

三、在全县火化区和国、省道公路主干道周边视线内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木、墓碑、墓体石材等土葬品,对在火化区范围内修建的“活人”墓地进行清理整治。土葬用品制作和经营户必须在2017年6月15日前搬出火化区,逾期不搬出火化区的将实行强制销毁和关闭处理;在火化区范围内修建的“活人”墓必须在2017年6月15日前由家属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家属承担,并按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四、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120781)

七、本通告由砚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来源:民政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