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在立案法官主动主持调解下,2名准“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一起执行案件“止步”于立案阶段。
按照已生效裁判文书内容,朱某和叶某应在6月30前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共计7万元。眼看已经超出约定期限两周有余但朱某和叶某仍无动静,张某遂来到砚山法院立案庭,准备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立案。
立案庭法官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认为朱某和叶某具有履行能力,便通知二人来到法院,耐心对二人解释:首先,履行法律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次,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就会产生相应的执行费用,需要由被执行人承担;再有,当执行法官找上门,亲朋邻里可能会对你们二人的信誉问题产生负面评价……在立案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二人当即表示可以马上兑现7万元案款。
立案法官立刻通知张某来到法院。朱、叶二人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方式当场兑现案款7万元,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要求部署,2018年以来,砚山法院全面加强立、审、执环节工作衔接配合,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承办法官敦促承担义务方履行义务,执行立案前由立案法官先行组织调解兑现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由院领导包案督办,以“白加黑”“五加二”等工作模式,举全院之力推进执行攻坚,穷尽一切手段,努力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尊严。
法官释法: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