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动机制,是指县人民法院联合纪委、组织、宣传、发改委、人事、精神文明办、公安、检察、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社会运行方式。
第二条 执行联动机制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共同实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一)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由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他案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法院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逃避执行而下落不明的;
(五)被执行人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规避执行,且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六)其他需启动联动威慑机制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联动机制,由县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委政法委。
县人民法院应保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第五条 县人民法院对从相关部门、单位调取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措施时,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执行人员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应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提供便利,提高效率,协商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争议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执行事项。
第八条 对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或者非法干预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并协助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情况及时抄报综治办、精神文明办。
第九条 县人民法院切实承担执行责任,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执行责任,认真开展好解决执行难的具体工作职责。
建立源头预防工作机制。县人民法院要加大庭前、诉讼调解工作,加强诉讼保全力度,努力提高调解主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避免发生各种不应发生的执法风险和抗法事件,维护司法权威。
第十条 对被执行人是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业的案件,或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作出司法建议并报告县委政法委。对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及时依法处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维护执行秩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自身优势,为县人民法院查找逃避债务、隐匿财产、隐瞒住址、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等线索。
公安交警部门要为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牌号,协助县人民法院查询车辆运行轨迹,并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和车辆过户手续,或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过户进行限制。
第十二条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制办理被执行人出入境手续;已经办理的限制其出入境。
限制出境的事由消除后,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出境限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协助办理查询、扣留、提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事项。
第十四条 对未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未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申请注册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开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县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并与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配合,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自然人,依法不为其办理担任公司有关职务的登记。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有税务行政处罚不履行的可一并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及时办理土地、房产的查询、查封和其它执行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刁难。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将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登记在册并存入档案备查。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事项时,对具体协助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应与人民法院积极协商,达成共识,采取措施,依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人民法院所发的对未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投标行为予以限制的法律文书,依法限制未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的投标行为。
第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主导建立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众的执行救助机制,对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生活又特别困难的执行申请人给予适当救助。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依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工作。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限制被执行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限制被执行人担任相关职务等。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制被执行人提前支取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联合依法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反映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全貌。通过新闻宣传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暴力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行为予以公开曝光。通过新闻媒体采取现场报道、跟踪报道等多种宣传方式,动员全社会都关注、关心、支持“解决执行难”工作,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部门外,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工作的联动部门和其他单位,县综治委在综治维稳考核中扣分,县文明办在文明单位申报中给予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办法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县委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