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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6-23 10:17:1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完成我县法院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工作纲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多措并举、奋发有为,狠抓任务落实,确保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县执行难问题,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根据省高院和州中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和执行信用惩戒体系;建立完善符合砚山执行工作特点和实际的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执行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协助执行共识;建立完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执行难”范畴中剔除;完善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切实转变执行作风,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严格把握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恢复执行工作;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16年12月底前,确保执行完毕案件占70%以上、力争达到75%,标的金额到位率达到60%以上;2017年6月底前,确保执行完毕案件占75%以上、力争达到80%,标的金额到位率达到70%以上;2018年1月底前确保执行完毕案件占85%以上、力争达到90%,标的金额到位率达到80%以上。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从2016年6月起,每个月定期对案件执结率、到位率、宣传报道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州中院。

三、具体措施

  (一)甄别“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案件。

  依法对新收、旧存未结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集中核查梳理,按照甄别标准严格核查每一件案件,确保案件底数清、底子明,并分别建立管理台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执行时限内及时办理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退出机制处置,建立和完善终结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管理机制。

(二)完成执行案款清理工作。

在2016年9月30日前清理完毕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收取但未发放的执行案款,边清边改,全程留痕,将清理出未领取执行款项逐一对照案件发放给当事人,全程公开,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于2017年实现执行案款全面网上管理。

 

(三)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严格按照省州法院出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甄别手段,以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工资、工程款等)、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为常态化查询甄别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流程,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做到卷宗材料有迹可查,确保退出案件完全符合规定标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台账和数据库,2016年7月起将旧存与新收办理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全部录入数据库,每半年一次定期对台账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时查封、冻结,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及时恢复案件执行处置财产,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四)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

一是落实财产申报威慑、惩戒制度。发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威慑作用,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报告范围、报告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用好用足信用惩戒措施,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多措并举,探索委托审计调查、账户流水查询、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措施,全面查实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

二是加大立、审、执衔接配合力度。将立案、审判信息与执行信息对接,在立案、审判环节完善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录入(如:当事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使案件在执行程序启动同时掌握当事人基本情况,使执行案件快速、有效地直接针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控制,形成解决执行难信息共享的内部保障;在立案、审判阶段以书面形式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的提示,引导债权人积极主动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及时地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确保其债权最终得到保障,以保全促调解、和解,从源头上减少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协调审判部门明确判决主文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细化明确给付内容或行为履行内容,尽量避免出现判项履行不能情况的出现,最大限度解决法院内部因判决不明而造成的执行难问题;积极探索“执转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僵尸企业”,缓解执行积案压力。

三是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落实“应纳入全部纳入”原则,将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一律纳入名单库,年度内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中案件比例不低于未结案件数的60%。严格落实《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信用惩戒和集中宣传活动,同时在全县诉讼服务站(点)对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予以公开曝光,进一步压缩“老赖”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执行过程全程录像,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工作,严格依程序报批后执行;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学好、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释,切实加大拒执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符合拒执罪追诉条件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及时将典型案件案例上报州中院。

(五)积极探索执行改革创新。

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院实际,积极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保护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探索执行机构设置、执行实施权分段制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改革,优化案件分配、人员组合,加强工作衔接和监督制约。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对行为的执行、小标的特定债权执行案件,在执行和解程序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多途径解决纠纷,在劳务清偿、以物抵债等方式上探索执行可行性。对无执行条件案件,在不违反程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创造执行条件,确保案件执行,逐步化解“执行不能”的案件基数。

(六)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

加大投入,在新建审判法庭内高标准建设好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查控中心。加强队伍业务培训力度,院、局领导带头使用信息化系统办公办案,提升干警信息化工作水平。加强与地方商业银行如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长江村镇银行及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解决“点对点”连接覆盖面不全问题,实现与上级法院“总对总”连接,根据最高院的统一部署,实现所有执行人员均能通过查控平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尽快实现全部执行案件在办案平台运行。树立互联网思维,推进公开评估、网络拍卖工作,坚持网络拍卖优先原则,2016年底前实现网络拍卖零的突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工作。

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始终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以当前“两学一做”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关键,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执行队伍风清气正,公正廉洁。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强化执行队伍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确保执行人员特别是执行局领导班子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调整优化执行局干警配置,建立科学用人管人评价机制和人才培训机制,保持执行队伍的配齐配强。落实最高院关于执行队伍职业化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强化实战锻炼,全面提升执行队伍办案业务水平。坚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执行干警,加强干警的权益保障,消除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

  (八)推进“阳光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办理全过程。

运用已开通建成使用的官方网站、微信账号、微博账号,及时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等予以公开。落实12368平台、信息查询平台、短信回告等执行信息公开和措施。全面落实案件办理过程公开、节点告知、程序对接、文书上网等工作,使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四、工作安排

根据“科学安排,从严要求、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的要求,工作活动分为以下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20日前,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徐开敏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罗凯,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建伟,党组成员、副院长傅得斌,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志萍,副院长赵雁春,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朱家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玉权,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邬宜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陆伟民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执行局,由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陆伟民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执行局全体干警,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干警开展各项工作。

(二)摸底阶段:2016年7月底前,将案件进行区分,彻底摸清案件底数、建立案件台账。按照执行实施类和执行裁决类、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强制结案案件和自动履行案件等情形,按照民商事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财产刑案件、行政案件等类型进行统计、登记造册,建立执行案件分类台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至2018年底,与政法委、政府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原则,将有执行条件能及时结案的案件先执行结案。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无法快速处置财产的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按照相关退出机制及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结合砚山经济社会发展现状,2016年6月至8月底开展“夏季执行攻势”,2016年9月至10月底开展“秋季执行攻坚”,2016年11月至12月底开展“冬季执行风暴”专项活动,2017年至2018年底严格落实上级法院统一安排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针对刑附民、交通肇事、“三养”等涉民生案件开展专项清理,利用清明、中秋、春节等节假日对外出打工回家的被执行人展开“零点行动”、“凌晨行动”等,找准时机、突击行动,基本破除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五、工作要求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的重心工作之一,时间紧、任务重。落实执行考核制度,明确以考核促执行的决心,确保在时限内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院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最高院、省高院以及州中院的安排部署上,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落实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执行局设置执行实施小组、专职工作动态汇总员,执行局长任组长,执行小组以执行局干警分两个组,副局长分任小组长。专职工作动态汇总员每周汇总一次“执行年”活动进展情况,经组长审核后每月向州中级法院上报一次统计报表。组长每月召集一次执行小组工作进展汇报会,汇总案件办理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局)要主动担当,加强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各相关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协调本院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执行年”专项活动。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及案件质量评查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作期间各项时间表落实到位情况、推进进度、案件办理情况等问题,每月定期检查,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决杜绝“六难、三案”情况出现,纪检组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于违法违纪干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案件质量评查环节,审监庭、审管办严格落实案件考核制度,对案件办理的纸质、电子卷宗进行评查,对检查出问题的案件,及时联系执行局反馈问题,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务必在下期检查前全部整改完毕。政治处指导执行局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科学分解目标任务、核定工作职责,做到考核定人、定岗、定责任、定时限、定标准,确保“执行年”专项活动目标实现。

(三)加强装备保障。

在技术、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执行部门优先保障,争取党委政府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常态化、执行装备现代化。确保执行部门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设备,配备单兵执法记录仪和其他必要装备,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要求建设,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的影视频联通。加强执行人员的安全保障,规范执行行为,保证证据收集、应急处置及时到位。

(四)加强宣传工作。

执行局、研究室要充分运用多种新闻宣传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一是宣传执行工作的新成效。选择典型案、事例宣传,营造守信守法光荣、失信违法可耻的氛围,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穷尽手段、竭尽所能取得的执行工作成效,树立法院和法院执行干警的良好形象。二是宣传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让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事实,了解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让群众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客观困难。

砚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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