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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作者:行装科  发布时间:2018-08-09 14:45:41 打印 字号: | |

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州中级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帮助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为砚山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受理各类案件3078件,比2016年上升28.29%,案件增幅超出全省平均值17.6个百分点,结案2710件,结案率88.04%,涉案标的2.68亿元。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4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62%,判决案件上诉率24.75%,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3.4%。在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保持了审判质效稳健运行。


1.全面履行职责使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


围绕平安建设,依法惩治犯罪。受理刑事案件399件548人,审结343件434人,结案率85.96%。重点打击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影响的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26件,判处罪犯313人;着眼群众安全感提升,审结涉枪涉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06件,判处罪犯109人;保持司法反腐高压态势,审结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判处罪犯12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17名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7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63人,对212名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依法适用拘役、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


围绕和谐稳定,妥善化解民商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1920件,审结1763件,结案率91.82%。紧扣经济发展新常态,针对供给侧改革和产业升级转型时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加强司法应对。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规范、调节和保障功能,审结各类商事案件758件,涉案标的1.59亿元。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定分止争、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审结婚姻家庭、侵权损害、相邻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1005件,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有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安定;注重发挥调解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分调裁法官团队,专职负责诉前化解、诉调对接和速裁案件办理,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室开展工作,民商案件调撤率达52.99%。


围绕法治建设,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8件,审结36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件,驳回起诉22件,积极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认行政违法2件,撤销变更2件,判决、调解后行政机关赔偿2件。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开展协调和解工作,达成和解撤诉2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2件,裁定准予执行7件,不准予执行4件,裁定准予撤回申请1件。配合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指导、业务培训2期,累计培训300余人,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活动4件150余人次,切实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围绕民生权益,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目标,持续开展“执行迅雷”、“百日执行攻坚战”等一系列专项行动,采取“白+黑”、“5+2”、凌晨出击、夜间行动等工作模式,穷尽一切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努力维护胜诉权益、保障群众财产安全、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公安、金融、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协作沟通,强化执行联动,形成破解“执行难”合力。受理执行案件709件,结案556件,结案率78.42%,结案标的1.05亿元。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信息693人次,依法网上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503.08万元,查封房产、机器、车辆等89宗。将133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进行信用惩戒。对42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2名逃避执行涉嫌拒执罪的“老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视执行和解和涉执特困群体救助工作,为4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争取到司法救助资金15万元,帮助涉诉困难群众度过难关。


2.务实践行司法为民,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务实践行司法为民。建成诉讼服务、诉调对接、信访接待、执行事务四个中心,扎实推进诉讼服务转型升级;引入法律援助窗口进驻法院,为群众提供免费咨询、代写诉状、代转文书等法律服务;建成特色双语调解室、家事调解室和多个诉调对接法庭,营造和谐化解纠纷的浓厚氛围,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完成了覆盖全县50余万人口的109个诉讼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围绕民族团结示范创建,将法院网络延伸至平远镇田心社区诉讼服务点和工业园区诉讼服务站,配置了信息化查询平台和视频终端,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将中心、站、点“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作为方便群众、联系群众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巡回办理各类案件207件。为96件案件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39.62万元。300余起基层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服务站点得到有效化解,1000余名少数民族群众和家事纠纷当事人在诉调对接中心握手言和,26件案件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享受到人民法院上门立案服务,14件人民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得到司法确认稳定了法律关系。砚山法院中心健全、站点辐射、连片成网的“三位一体”网格化诉讼服务新模式基本形成。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精准帮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助力全县脱贫攻坚。选派1名科级领导干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安排分管副院长带领2名年轻干警驻村参与动态管理。组织阿绞村干部群众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寻找产业发展路子。与阿绞村结对开展支部共建,落实党建、扶贫“双推进”。县法院党总支、支部领导到阿绞村上党课4次,帮扶干警深入贫困户家中开展年度“回访”170余人次,投入帮扶资金8万余元,发动干警捐献衣物300余件。在帮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同时,鼓励群众创收致富,早日脱贫。2017年,阿绞村民委先后有43户264人实现了脱贫摘帽。


3.多渠道落实司法公开,司法活动更加透明阳光


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依法公开立案、审判、执行等办案环节信息,让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积极适应全媒体环境,加强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建设,适时发布重大审判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网民形成良性互动,在虚拟世界中架设起与社会有效沟通的便捷桥梁;与新浪网合作,将刑事审判法庭接入中国庭审直播网,23件典型案件庭审现场实现网络同步直播,促进庭审活动更规范,让司法权力运行更透明;在持续加大“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基础上,开展庭审警示教育活动4场次,受教育干部群众1000余人次。通过网络公开案件流程信息3079件,公开生效裁判文书2475份,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工作动态、审判信息100余件,推送微信图文48期,参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累计近12000人次。


4.坚持从严治院,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守好阵地,管好队伍。以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以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为载体,不断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院, 支持纪检组主抓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实行纪检监察参与审务监督,全面整顿院风院纪,全程监督案件办理,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集中整治纪律作风专项活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对日常作风检查、审务督察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运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及时提醒谈话,以“零容忍”的要求狠刹“四风”。组织开展各类督查检查51次,提醒谈话81人次,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6852份,纪律督查、提醒谈话成为常态。


注重司法能力提升。坚持“创建学习型法院”工作思路,持续开展“素质提升年”活动。以解决实务问题、满足实践需要为导向,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经验大交流等活动,组织干警参与各级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443人次。将年轻干警安排到基层法庭、脱贫攻坚一线去历练,通过传帮带,让老法官的丰富经验在日常办案中得到传承。全院上下形成了比学赶超的积极风貌,干警司法能力和素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1名干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2名干警在参与上级法院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荣获“状元”和“能手”称号,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迈出了坚实一步。


打造特色文化引领。秉持开放、共享、绿色、协调的理念,充分融入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打造学用兼收的法院文化,引导干警修身、精业、忠诚、为民、清廉,筑牢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主旋律。凝练出“端身如砚、执法如山”的院训,成为法院干警提升内在素质、规范司法行为的行动自觉和精神传承。开辟了既有廉政展厅学习,又有现实案例警示的廉政教育新模式,服务反腐倡廉深入推进。


5.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信公正


我们始终认为,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代表委员的监督,是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推进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不竭动力,是回应群众新期待、满足群众新要求的重要内容。2017年,先后就执行工作和司法改革向县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4次。对2016年砚山“两会”上和通过各诉讼服务站点收集到的27条代表委员意见建议逐一落实。以更主动的姿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行义务监督员76人次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监督法院执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把陪审员职能拓展到案件送达、调解、执行等办案环节,大力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通过案件办理、走访交流、案件回访等多种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9人。其中:行政编制7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2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31人,退休人员情况由社保填报。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826.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91.02万元,占总收入的98.0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5.08万元,占总收入的1.92%。与上年对比增加515.1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补偿安排项目资金增加,二是上划后人均公用经费增加,三是正常工资晋升调资增资及增加政府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奖励。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2162.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3.54万元,占总支出的63.53%;项目支出788.65万元,占总支出的36.4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271.2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补偿项目支出增加,二是人员工资正常晋升调资增资,三是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73.5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1.61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59.2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7.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14.30万元,占基本支出的22.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788.6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39.62万元,主要原因非税收入成本补偿项目支出增加,对基层法院专项业务补助增加等。具体支出项目为:


1、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209.94万元,目前审判法庭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中央转移支付资金30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143万元,业务装备经费160万元。


3、服装经费支出8.74万元。


4、收费成本补偿支出143.97万元。


5、司法救助18万元。


6、司改单位省本级财力项目5万元。


7、基层法院专项业务补助1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62.1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271.2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非税收入成本补偿项目支出增加,二是人员工资正常调资增资,三是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主要用于司法救助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857.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92%。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762.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14.30万元,办案业务、业务装备购置支出303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09.94万元,其他法院支出267.71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9.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90%。主要用于离退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31.42万元,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7.90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73.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8%。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74.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8.83万元,支出决算为41.65万元,完成预算的70.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1.84万元,完成预算的65.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82万元,完成预算的98.3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核减车辆实有数,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等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3.72万元,下降24.7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3.56万元,下降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5万元,下降1.5%。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核减车辆实有数,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厉行节约严控支出等。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84万元,占76.45%;公务接待费支出9.82万元,占23.5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8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1.84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9辆。主要用于开展立案、审判、执行等公务活动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8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9.8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6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工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4.3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92.65万元,下降22.77%,减少主要原因是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均比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财政安排除人员经费于外的基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资产总额4642.8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16.23万元,固定资产1188.0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3019.43万元,无形资产19.2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37.6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5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8.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6.6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0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7.3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砚山县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砚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结案率: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


附:砚山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决算公开表https://img.chinacourt.org/up/uploadfile/2018/08/09/25CBAD0284CCB2ED5028694C474B3063.pdf

责任编辑:行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