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廉政承诺书
徐开敏,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3月,砚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副处),负责全院工作。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徐开敏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罗凯,男,壮族,中共党员,1977年12月生,砚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庭、办公室、行装科、法警大队工作。
我谨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分管领域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吃请,不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依法履行财务审签职责,规范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不私设小金库。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罗 凯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刘建伟,男,汉族,中共党员,1973年7月,重庆巫溪县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分管立案庭、行政庭、执行局工作。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刘建伟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傅得斌,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10月,砚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分管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一庭、平远法庭、扶贫工作。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傅得斌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朱家亿,女,汉族,中共党员、1969年5月,砚山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正科),负责政治处工作,分管妇女、老干部工作。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院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监督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监督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不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朱家亿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马玉权,男,苗族,中共党员、1966年9月,县纪委派驻砚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正科),负责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院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监督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监督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不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马玉权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陆伟民,男,壮族,中共党员,1967年生,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砚山法院党组成员。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院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监督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监督责任。
三、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不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八、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陆伟民 2018年2月
2018年廉政承诺书
邬宜郿,女,汉族,中共党员、1975年2月,云南麻栗坡县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副科)。
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监督。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制度规定。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四、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腐化堕落,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工作日午餐不饮酒,上网聊天,炒股等。
六、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走访、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带头执行重要节点各项廉政和纪律要求。
七、不借过节、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就学、职务升迁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参与和放任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
八、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换届纪律,不插手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投标经济活动。
九、不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邬宜郿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