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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2017年8月
作者:行装科  发布时间:2017-08-16 17:01:57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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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砚山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砚山县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审判州中级法院指定审理和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廉政建设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报处和查处本院干警违纪案件。

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7、规划、管理本院财务、装备工作。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审判执行工作进展顺利。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案件2400件,结案2141件,结案率89.21%。其中:受理刑事案件307件430人,审结278件383人,结案率90.55%;受理民商事案1584件,审结1472件,结案率92.93%;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7件,结案30件,结案率81.08%;受理执行案件472件,结案361件,结案率76.48%。面对案件逐年上涨的态势,砚山县法院在案多人少的审判工作压力下,采取五项措施,积极应对矛盾,较好地完成了审判工作任务。

一是围绕信息化运用,抓审判质效提升。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审判工作提速保质的目标。依托审判管理系统,对全部在办案件进行流程监督,实时进行跟踪分析、审限监控、案件催办,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控。二是围绕实现胜诉权益,推进破解执行难。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集中警力、集中时间开展执行专项活动。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措施,采取“假日执行”、“零点执行”等措施,对24名“老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罚款,制裁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措施,查询当事人存款276件298人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48件次,扣划资金187.69万元,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9人,有效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86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名单库曝光,并通过法院微博、微信和州、县电视台,以及覆盖各乡镇的诉讼服务站点为依托进行公开曝光惩戒。三是立足公正高效,抓实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全面公开立案、审判、执行等执法办案环节,公开审执流程节点更加准确透明。四是着眼司法便民,创新诉讼服务。坚持群众需求导向,加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完善当事人等候区、导诉区、便民服务区、窗口集中服务区、举报投诉区“五个服务区域”功能,整合诉讼事项,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开展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诉前调解等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诉讼服务。采取午间法庭、田间法庭、院坝法庭、夜间法庭、“双语审判”等措施,逐步形成了以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为纽带的便民服务体系延伸诉讼服务。五是诉讼服务站(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拓展诉讼服务中心职能,主动延伸服务触角,依托县人大建成的109个乡(镇)、村(社区)人大代表联络活动站,筹建法院诉讼服务站,开通覆盖全县49万余人口的诉讼服务直通车,变被动等待为主动上门,将为民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乡镇、社区、村寨,并通过这一平台,广泛收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让诉讼服务更加动态透明。2016年5月以来,在已建成启动服务的109个诉讼服务站(点),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矛盾纠纷化解、诉讼维权指导等活动65场次,开展上门立案服务2件,诉前提前介入化解矛盾纠纷2件,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建议31次,将48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贴在各诉讼服务站(点)进行曝光。累计投入资金7万余元对站点进行功能改造、区域布局、资源和设备添置,并开通了两部诉讼服务热线电话,诉讼服务站人员及电话号码在各站点进行公布,通过诉讼服务热线接听、解答群众咨询106起。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立体式综合服务平台已初步建成。

2、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1)立案登记改革成效明显。把立案登记制改革作为解决立案难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机遇,从实体、程序、时效各个方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促进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平稳过渡,落实收案登记、当场立案、一次性告知、释明引导等举措,推进立案登记改革,今年以来,共登记立案2235件,当场立案2193件,当场立案率98.12%,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稳步推开。全面推开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成立司改领导小组、召开工作动员会,按照上级规定制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设置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10月31日全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于11月11日完成了9个审判团队组建,对全院三类人员进行分类定岗,11月12日,27名入额法官面对国旗,手持宪法庄严宣誓,司法责任制已全面落实。目前,相关配套制度正在制订和完善,队伍思想稳定,改革稳步推进。

(3)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以新建审判大楼搬迁为契机,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稳步推进并逐步加强信息化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新审判法庭信息网络、中心机房、数字法庭、安防监控系统等项目与新建审判法庭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全院于10月21日进行了整体搬迁。办公办案系统于搬迁前一日即实现了迁移切换,保证了迁入新址后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法院内、外网络、中心机房等信息化设备等已进入调试运行阶段。

(4)自身建设从严过硬。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以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边查边改存在问题,促进“六难三案四顽症”等问题整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切实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总支和支部组织建设,按期完成党总支、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和运用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提高,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定期轮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的执纪监督责任,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监督体系。扎实开展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加强作风建设,从严整顿院风院纪,建立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对庭审活动、纪律作风、司法礼仪、节假日车辆管理等进行专项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确保了队伍风清气正,截止目前没有出现干警被召回管理情形。

(5)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坚持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请示,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更加自觉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把监督视为支持和动力,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的各项审议、评议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人民陪审工作,陪审员参审案件192件,充分发挥陪审员作为监督员、联络员和宣传员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会监督,通过案件办理、走访交流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畅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9人。其中:行政编制7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7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30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9人。

实有车辆编制9辆,在编实有车辆9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合计131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11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减少1495.2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法庭建设项目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2015年到位1421万元,至2015年已全部到位,二是我院2016年经费中有民族自治州补贴、书记员工资等资金来源不属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按资金来源列入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支出合计1890.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1.93万元,占总支出的70.97%;项目支出549.03万元,占总支出的29.0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减少201.03万元,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已到尾款,比上年减少194.75万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派出法庭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41.9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31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9.5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5.38%;业务办案、业务装备购置等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5.1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49.0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21.34万元,主要原因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已到尾款,支出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

1、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541.25万元,目前审判法庭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司法救助支出4万元。

3、服装经费支出3.7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88.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9%。与上年对比减少198.57万元,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已到尾款,比上年减少194.7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1.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5%。主要用于审判法庭附属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待摊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600.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73%。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651.6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72.13万元,业务办案、业务装备购置支出336.83万元,“两庭”建设支出526.05万元,其他法院支出13.78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60.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9%。主要用于离退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156.82万元,工伤和生育保险支出3.59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53.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81%。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53.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82%。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8.83万元,支出决算为55.37万元,完成预算的94.1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5.40万元,完成预算的92.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97万元,完成预算的99.8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核减车辆实有数,单位厉行节约严控支出等。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46万元,下降5.8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3.44万元,下降7.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2万元,下降0.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核减车辆实有数,单位厉行节约严控支出等。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5.40万元,占81.99%;公务接待费支出9.97万元,占18.0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5.4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5.40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9月16辆,车改后核减7辆,现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开展立案、审判、执行等公务活动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9.97万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9.9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6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8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法院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工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06.95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80.14万元,下降16.45%,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的设备购置支出包含有2014年的结转数。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财政安排除人员经费于外的基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等。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5.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5.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9辆,价值238.48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机要通信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办公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771平方米,价值282.82万元,其他固定资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价值508.72万元,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也无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机关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砚山县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砚山县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砚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砚山县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结案率: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

责任编辑:行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