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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客米线汤底加入罂粟壳,触底线小吃店老板被判刑
——砚山县法院宣判一起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案件
作者: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9-29 15:49:47 打印 字号: |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安全从来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9月28日下午,长期在砚山县城经营早点店的老板王某被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王某从事饮食、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一年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以来,砚山县首例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的案件,也是砚山县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有效规制市场经济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在砚山县城经营小吃店,向顾客出售米线、卷粉、面条等早点食品。2016年2月,其听人说在制作汤料时加入罂粟壳一同熬制,能提升汤的香味和鲜味。为吸引顾客,王某花了60元钱购得罂粟壳500克,并自2月24日起,先后三次往熬制的牛肉骨头汤中加入罂粟壳制作早点向大众销售。3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王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便现场提取了制作好的牛肉骨头汤送检,检测结果显示,王某熬制的牛肉骨头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有毒害成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016年9月13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砚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有一定代表性,为进一步扩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关注食品安全的观念意识,决定对该案进行“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参与旁听。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不上诉。

 法官提示:罂粟壳,俗称“米壳”,文山当地也叫“大烟果”。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容易成瘾,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上明文规定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禁在食品中添加。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味道鲜美而不顾个人安危胡乱食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更不能因为招揽顾客而置大众安全于枉然,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