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就读幼儿园期间颅内蹊跷出血致八级伤残,在历时9个月拉锯式的诉讼纠纷后,终获14万余元赔偿。近日,砚山某幼儿园履行了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幼儿王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8486.57元。
2013年12月9日上午,砚山某幼儿园幼儿王某某按幼儿园正常教学管理规定进入幼儿园学习、生活。当天16时许,王某某所在班级的带班老师发现王某某精神状态不好,不参加老师组织的户外活动,老师便打电话将王某某在幼儿园的状况告诉其母周某,要求周某来幼儿园接王某某出园,随后周某到幼儿园接走了王某某。
回家不久,王某某出现呕吐现象,当天17时30分许,王某某在被送到砚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王某某颅内出血。后在幼儿园老师的陪同下,王某某被转至文山州人民医院并确诊为:右颞顶部创伤性硬膜外出血。
文山州人民医院及时对王某某做了硬膜外血肿清除手术,挽救了幼儿王某某的生命,王某某家属为此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2683.33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为八级伤残。出院后,王某某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2206.73元。
砚山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砚山某幼儿园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一审作出判决:由王某某就读幼儿园赔偿王某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3897.50元。
砚山某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医疗费部分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