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处理好邻里关系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邻里纠纷,判砚山县维摩乡一村民填平化粪池,恢复原状,消除对邻居用水的污染。
原来,村民肖某与肖某某是前后房屋紧紧相连的邻居,肖某11年前在自家宅基地内修建了一个水窖,其水清澈,多年来肖某一家人饮用水窖内的水。2014年6月,肖某的邻居肖某某在两家相连的围墙边挖了一个化粪池,化粪池距肖某的水窖仅为60至70厘米,影响了肖某一家水窖的水质,肖某多次劝阻肖某某排污无效,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后经村小组干部、司法所和土地所调解未果后,肖某以相邻关系纠纷诉至砚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肖某某填平化粪池,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方应当为对方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肖某某挖建的化粪池距原告肖某的水窖距离过近,对肖某水窖用水造成了污染。遂作出由肖某某填平化粪池,恢复原状,消除对肖某用水的污染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肖某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居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或其他的损害发生。